※ 2019.06.07 觀點—英國《觀者雜誌》Benedict Rogers ※
兩法威脅香港的基本自由
作者 Benedict Rogers 是位於英國倫敦的國際非政府組織「香港監察 Hong Kong Watch」主席兼發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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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的自由、自治、法治不斷地面臨威脅。但目前可能危害香港生活方式的,有兩大法律:一個是殖民時代訂的舊法、另一個是永遠不應該成立的新法。
最近,兩位香港的運動人士,黃台仰與李東昇,宣布他們已經取得了德國的政治庇護,他們也是向外國尋求政治庇護的頭兩位香港人。香港長期以來一直是各地難民尋求庇護的地方:包括中國大陸、越南、巴基斯坦以及世界其他角落等等。現在香港居然產生了必須向外尋求庇護的難民,情勢之壞可見一斑。
兩位年輕港人是為了逃避起訴,才遠離了自己成長的城市。他們遭起訴的罪名是在 2016 年犯下了《公安條例》裡的暴動罪。香港當局利用《公安條例》進行懲罰,起訴雨傘運動發生五年以來超過一百名民主運動人士,在香港造成了風聲鶴唳的效果:一度作為亞洲最開放城市的香港,因此有了恐懼的氛圍。
與此同時,歐盟對香港政府發布了一個 demarche(最正式的外交抗議書),以抗議香港打算立法,以便中國引渡任何一位中國政府認為犯罪人到中國大陸本土受審。另外對香港特首發出抗議的,還有八位美國參眾議員,要求她撤回此案。美國國務卿蓬佩奧(Mike Pompeo)、香港美商協會、國際商會、香港律師協會、英國政府等都表示憂心。此外,六個國家的十五名國會議員連袂寫公開信給林鄭特首,向她抗議此一新法。
此一新法一旦通過,就會移除香港與中國大陸之間特意興築起來的「防火牆」,一國兩制就會不保,也意謂著任何觸怒中國共產黨的人都失去了保護。香港政府的這個動作,非比尋常地促成了民運界與商業界的大團結。把嫌犯從一個法治與司法獨立的地方,引渡到法院聽從政治指揮、審判毫不公正的中國大陸,是極度危險的事情。香港的末代港督彭定康說得對,港府此舉是 97 年香港移交以來「最糟的事」。
新的引渡條款立法,再加上《公安條例》的繼續使用,兩者相輔相乘,將使香港的異議人士更加噤若寒蟬。過去,在香港進行抗議活動,是基本的自由之一,是迷你憲法《基本法》所保障、《中英聯合聲明》所載明的、所謂「一國兩制」的香港自治權利。現在,這種基本的、踐行個人自由的抗議活動,很可能會讓人遭逢牢獄之災,或遭引渡中國大陸的命運。這都是香港政府利用法律作為武器,變本加厲迫害民主的作法。
我們也不能忘記這些事發生的背景,是天安門大屠殺三十週年。1989 年 6 月 4 日,當人民解放軍掉轉槍口與坦克以對付北京與全國各地廣大的抗議民眾時,香港深受震撼。當時的港英政府,企欲進一步保障所轄地區的人權,特意立法,尤其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ICCPR)納入香港法律的一部份。彭定康 1992 年就任港督後,也對《公安條例》進行改革,以使它能夠符合《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以及國際法的人權保障精神。他形容公安條例「過時」、「有政治迫害的潛能」,因為它「定義含糊」、「容易遭人濫用」。然而,在香港移交後,北京馬上就推翻了彭氏的改革,使得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就該法違反 ICCPR 的保障人權義務,向香港表達關切。
2011 年,香港政府開始積極、經常性地祭出公安條例來對付異見人士。光在今年,就已經有 45 人遭到此法起訴,相比之下,1997 至 2010 年的十三年之間,因違法此法而被起訴的人只有 39 人。
港府拿公安條例來對付雨傘運動的學生,最受囑目的案件,是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他們都因為 2016 年的運動遭到「非法集會」罪名定讞,且遭到社會服務令的處法;其中周永康只受到三週緩刑的處罰。然而這樣的輕罰,香港政府感到不滿,要求重新檢討。於是,三人改判六到八個月的監禁,這也意謂著,他們在接下來五年都無資格參與立法會的議員選舉。
2018 年,另一名著名的民主運動人士梁天琦,因犯下公安條例的暴動罪,而被處以六年有期徒刑。這比某香港警察在旅館房間強暴女性所判的刑期還要長。27 歲的梁天琦沒有犯罪前科,而且旺角暴動中雖然有人丟石頭,他卻不屬於其中之一。
自雨傘運動以來,香港每三位親民主議員就有一位面臨起訴。其中一個最荒唐濫用《公安條例》的例子,是兩位議員因在立法會內「非法集會」而被下獄。想像一下,英國若有國會議員因在國會內進行抗議就坐牢,會引發生什麼樣的反應。
香港司法制度的一個關鍵問題,是負責起訴的律政司司長是政治任命。相形之下,英國的制度設計包含權力的分立,所以檢方的起訴工作由刑事檢控專員(Diriector of Public Prosecutions)以及王家檢查署(Crown Prosecution Service)分別負責。司法大臣(the Justice Secretary)負責政策的修定,但不負責起訴事宜。因此香港迫切地需要司法改革,以建立權力分立的制度,讓律政司司長不再負責起訴的工作。這個簡單的動作,應該對此類案件的去政治化有很大的幫助。
另外一個改革,當然是重新定義《公安條例》裡的罪行,並對判刑的規範重新進行檢討,以確保不會遭到濫用。當局應該請人獨立調查香港警察對於雨傘運動處置方式,以平息外界對於警察以及幫派份子使用暴力對付和平抗議者卻安然無事的憂慮。
過去五年裡,香港作為開放、透明、法治、人權有保障的國際金融中心的美譽,受到多次重大打擊。如果引渡法實施的話,外界的香港的信心將會進一步消失。
香港的「法政匯思」最近發表的報告指出:「在香港實施法治原則,所受的壓力愈來愈大。」根據《中英聯合宣言》,英國與中國對香港都有責任,至少一直到 2047 年為止:北京必須尊重香港的自治,英國必須為香港的基本自由挺身而出,香港政府則必須放棄引渡條例的立法、並對《公安條例》進行修法,以保全香港自由民主的名聲。國際社會必須為香港的基本自由發聲。不這樣做的話,意謂著香港的死亡。
 
https://blogs.spectator.co.uk/2019/06/hong-kongs-first-political-asylum-seekers/